發佈日期 :
2025-09-18
一、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辦理。
二、公務員赴港澳地區通報作業簡要說明如下:
(一)因公:
1.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簽奉核准後,於出境日一週前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以函文敘明並通報大陸委員會。
2.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以下簡稱特定人員通報表),依前開程序併同通報陸委會。
(二)非因公:
1.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向本校通報。
2.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填具會見特定人員通報表。
(三)前述特定身分人員,指港澳官方人士或民意代表、海協會駐港澳人員及大陸地區黨、政、軍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成員。
(四)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https://www.mac.gov.tw/cp.aspx?n=015A70099E11C8A8)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學校留存。
三、詳情請同仁參閱附件行政院來函、附件及懶人包。
二、公務員赴港澳地區通報作業簡要說明如下:
(一)因公:
1.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簽奉核准後,於出境日一週前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以函文敘明並通報大陸委員會。
2.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以下簡稱特定人員通報表),依前開程序併同通報陸委會。
(二)非因公:
1.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向本校通報。
2.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填具會見特定人員通報表。
(三)前述特定身分人員,指港澳官方人士或民意代表、海協會駐港澳人員及大陸地區黨、政、軍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成員。
(四)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https://www.mac.gov.tw/cp.aspx?n=015A70099E11C8A8)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學校留存。
三、詳情請同仁參閱附件行政院來函、附件及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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