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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宣導

發佈日期 : 2025-09-25
一、依本府教育局114年9月24日中市教政字第1140090878號函辦理。
二、茲摘陳旨揭規範如下:
(一)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二)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長官對屬員獎勵慰勞等)外,不得參加。
(三)承上,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四)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三、詳情請同仁參閱附件來函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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