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行政院114年10月9日修正發布「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發佈日期 :
2025-10-16
一、依行政院114年10月9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212793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要旨如下: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機關不得拒絕。(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聘僱人員請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前,應先請畢慰勞假及補休,機關長官應綜合考量請假事由之急迫性、必要性及合理性後,審慎決定是否給假(但併入事假計算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不適用之)。(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二月以後到職之初聘僱人員,其到職次年一月之慰勞假日數計算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增訂未具慰勞假3日資格者,每年給予慰勞假3日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本次修訂除第3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外,其餘自115年1月1日施行。
三、詳情請同仁參閱附件行政院令函、總說明與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
二、本次修正要旨如下: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機關不得拒絕。(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聘僱人員請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前,應先請畢慰勞假及補休,機關長官應綜合考量請假事由之急迫性、必要性及合理性後,審慎決定是否給假(但併入事假計算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不適用之)。(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二月以後到職之初聘僱人員,其到職次年一月之慰勞假日數計算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增訂未具慰勞假3日資格者,每年給予慰勞假3日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本次修訂除第3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外,其餘自115年1月1日施行。
三、詳情請同仁參閱附件行政院令函、總說明與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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