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機關機構學校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並溯自114年10月31日生效
發佈日期 :
2025-11-25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構本局、所屬機關及本市市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各機關)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以及辦理各機關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特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三十九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及勞動部之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以下簡稱預防指引)等相關規定,並參酌職安法部分修正草案職場霸凌防治專章第二章之一,訂定本要點。本要點共計十
八點,訂定重點如下:
一、訂定目的及依據。(第一點)
二、員工、職場霸凌的定義及霸凌行為輕重的判斷。(第二點)
三、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或依職安法等規定設置安全衛生組織或性質相同委員會(以下簡稱其他安衛組織)者(以下簡稱安衛組織)者,委員人數、召集人、學者專家比例、性別比例及任期。(第三點)
四、防護委員會或其他安衛組織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應公開揭示職場霸凌申訴之專責單位及管道。(第四點)
五、員工提起職場霸凌申訴方式、程序以及申訴期限。(第五點)
六、接獲申訴後,應召開防護委員會或其他安衛組織會議決定是否受理職場霸凌申訴之處理程序及不受理情形。(第六點)
七、防護委員會或其他安衛組織受理申訴後,於期限內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小組成員人數、性別比例及外部成員比例之規定。(第七點)
八、為確保職場霸凌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之公正性,訂定迴避規定。(第八點)
九、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第九點)
十、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秉持原則及注意事項。(第十點)
十一、調查小組調查期間(含延長)及補正規定,與調查報告送防護委員會或其他安衛組織以及報告內容應記載事項。(第十一點)
十二、調查結果作成決定之期限,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並送本局備查;被申訴人為首長時應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第十二點)
十三、職場霸凌調查結果相關責任措施及救濟方式。(第十三點)
十四、職場霸凌事件發生後,後續處理作為義務。(第十四點)
十五、對申訴、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第十五點)
十六、各機關應落實相關教育訓練。(第十六點)
十七、防護委員會或其他安衛組織以及調查小組運作經費來源。(第十七點)
十八、未盡事項之相關規定。(第十八點)
八點,訂定重點如下:
一、訂定目的及依據。(第一點)
二、員工、職場霸凌的定義及霸凌行為輕重的判斷。(第二點)
三、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或依職安法等規定設置安全衛生組織或性質相同委員會(以下簡稱其他安衛組織)者(以下簡稱安衛組織)者,委員人數、召集人、學者專家比例、性別比例及任期。(第三點)
四、防護委員會或其他安衛組織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應公開揭示職場霸凌申訴之專責單位及管道。(第四點)
五、員工提起職場霸凌申訴方式、程序以及申訴期限。(第五點)
六、接獲申訴後,應召開防護委員會或其他安衛組織會議決定是否受理職場霸凌申訴之處理程序及不受理情形。(第六點)
七、防護委員會或其他安衛組織受理申訴後,於期限內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小組成員人數、性別比例及外部成員比例之規定。(第七點)
八、為確保職場霸凌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之公正性,訂定迴避規定。(第八點)
九、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第九點)
十、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秉持原則及注意事項。(第十點)
十一、調查小組調查期間(含延長)及補正規定,與調查報告送防護委員會或其他安衛組織以及報告內容應記載事項。(第十一點)
十二、調查結果作成決定之期限,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並送本局備查;被申訴人為首長時應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第十二點)
十三、職場霸凌調查結果相關責任措施及救濟方式。(第十三點)
十四、職場霸凌事件發生後,後續處理作為義務。(第十四點)
十五、對申訴、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第十五點)
十六、各機關應落實相關教育訓練。(第十六點)
十七、防護委員會或其他安衛組織以及調查小組運作經費來源。(第十七點)
十八、未盡事項之相關規定。(第十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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