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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第6、第9條(育孫留職停薪相關規定),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4年11月12日會同修正發布

發佈日期 : 2025-11-25
一、依銓敘部114年11月18日部銓四字第1145897354號函辦理。
二、茲摘陳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最長得一次申請至孫子女滿三足歲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增列薦任以下主管人員育孫、侍親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修正條文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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