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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本府人事處修正「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第2點及第3點,並自民國114年7月1日生效

發佈日期 : 2025-12-23
1.依本府114年12月22日府授人給字第1140348240號函辦理。
2.本次陳修正要點如下:
(1)增列高風險職務人員定義,指擔任經銓敘部依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核備職務之人員,並明訂其健康檢查補助基準。(修正規定第二點)
(2)修正健康檢查補助對象於補助當年度以及於非補助年度自費前往受檢給予公假之規定:補助對象於補助當年度前往受檢,各機關得依其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健康檢查實施流程之必要性,覈實給予公假,最高給予二日;其於非補助年度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亦同。(修正規定第三點)
3.詳情請同仁參閱附件本府來函、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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