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教育部修正「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5條 、第8條
發佈日期 :
2026-03-05
一、茲摘陳修正要旨如下:
(一)將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列為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之情事。(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增訂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得申請至孫子女滿三足歲。(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詳情請同參閱附件總說明暨修正對照表與教育部令函。
(一)將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列為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之情事。(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增訂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得申請至孫子女滿三足歲。(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詳情請同參閱附件總說明暨修正對照表與教育部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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