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萬和國民中學115年度進用身心障礙行政助理第2次甄選簡章
發佈日期 :
2026-04-08
一、依據:
1.「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進用及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2. 臺中市政府115年3月16日府授教秘字第1150067523號函辦理。
二、甄選資格
(一) 基本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高中畢業,年滿18歲以上,65歲以下,能勝任工作內容及臨時交辦事項等工作者。
2. 品行端正、操守廉潔、身心健康、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3. 具應對能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者為限。
(二)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參與甄試,若經甄試錄取後發現下列情事者,取消錄用資格:
1.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 曾服公職,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 有妨害風化、性侵害犯罪事實或犯罪前科者。
7. 有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者。
8. 患有精神官能方面之疾病者。
9. 嗜酒及服用麻醉性藥物之惡習者。
三、甄選名額: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
四、工作時間:
(一)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每週以40小時計,每日自8時至17時(或彈性7時至16時)。另配合學生上、下學、行政人員上班時間及校內相關活動,適時做必要調整。依《勞動基準法》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進用及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每週有2日之休息,其中星期日為例假日,星期六為休息日。如因特殊情況,得隨時配合學校
需要調整之。
(三) 中央機關規定應放之假日及特別休假依勞基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 工作內容:
(一)外送業務(公文及協助出納外送銀行、郵寄信件)。
(二)簡易水電、門窗、課桌椅修繕。
(三)簡易校舍修繕、粉刷工作。
(四)教室採光檢測。
(五)協助校園環境整理、綠美化工作。
(六)公物檢查維修、報修單登記及追踪。
(七)協助會議室、活動中心設備準備及會議茶水準備。
(八)協助鑰匙、物品借用。
(九)協助電梯卡、影印費、冷氣卡收費。
(十)協助校長室環境整理及維護。
(十一)協助簡單文書處理及校內公文遞送、警衛室文件及包裹領送。
(十二)臨時交辦事項。
六、工作待遇:每月薪資新臺幣31,449元,並依據臺中市政府最新規定辦理。
七、僱用期間:
(一) 經甄選正取錄取人員,任職生效日起三個月為試用期,試用期滿合格,表現優異者,首次簽約自試用期滿次日起至該年年底,自民國115年度起一年一約。續僱與否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進用及管理要點」辦理,但續僱人員,不得超過65歲。試用不合格或試用期間內辭僱者終止僱用。
(二) 經甄選備取人員,俟原僱用人員出缺時,通知遞補僱用。
1.「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進用及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2. 臺中市政府115年3月16日府授教秘字第1150067523號函辦理。
二、甄選資格
(一) 基本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高中畢業,年滿18歲以上,65歲以下,能勝任工作內容及臨時交辦事項等工作者。
2. 品行端正、操守廉潔、身心健康、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3. 具應對能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者為限。
(二)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參與甄試,若經甄試錄取後發現下列情事者,取消錄用資格:
1.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 曾服公職,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 有妨害風化、性侵害犯罪事實或犯罪前科者。
7. 有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者。
8. 患有精神官能方面之疾病者。
9. 嗜酒及服用麻醉性藥物之惡習者。
三、甄選名額: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
四、工作時間:
(一)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每週以40小時計,每日自8時至17時(或彈性7時至16時)。另配合學生上、下學、行政人員上班時間及校內相關活動,適時做必要調整。依《勞動基準法》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進用及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每週有2日之休息,其中星期日為例假日,星期六為休息日。如因特殊情況,得隨時配合學校
需要調整之。
(三) 中央機關規定應放之假日及特別休假依勞基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 工作內容:
(一)外送業務(公文及協助出納外送銀行、郵寄信件)。
(二)簡易水電、門窗、課桌椅修繕。
(三)簡易校舍修繕、粉刷工作。
(四)教室採光檢測。
(五)協助校園環境整理、綠美化工作。
(六)公物檢查維修、報修單登記及追踪。
(七)協助會議室、活動中心設備準備及會議茶水準備。
(八)協助鑰匙、物品借用。
(九)協助電梯卡、影印費、冷氣卡收費。
(十)協助校長室環境整理及維護。
(十一)協助簡單文書處理及校內公文遞送、警衛室文件及包裹領送。
(十二)臨時交辦事項。
六、工作待遇:每月薪資新臺幣31,449元,並依據臺中市政府最新規定辦理。
七、僱用期間:
(一) 經甄選正取錄取人員,任職生效日起三個月為試用期,試用期滿合格,表現優異者,首次簽約自試用期滿次日起至該年年底,自民國115年度起一年一約。續僱與否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進用及管理要點」辦理,但續僱人員,不得超過65歲。試用不合格或試用期間內辭僱者終止僱用。
(二) 經甄選備取人員,俟原僱用人員出缺時,通知遞補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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